教育局對校園政治問題一直不遺餘力,窮追不捨。然而對私校濫收費用問題,卻表示自己無能為力!
現時不少私校和國際學校除收取學費外,亦會要求家長購買債券或支付建校費、提名權費等以籌集營運資金,更有學校向家長收取高達500萬港元的費用以用作興建及維修校舍。家長為求讓子女入讀,往往「肉隨砧板」任由學校壓榨。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沒有按《教育規例》審批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債券等費用,促局方盡快制訂審批機制,並建立數據庫以全面掌握情況。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4日)發表調查報告,批評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沒有按《教育規例》審批私校收取可退還的債券等費用,做法與《教育規例》矛盾。教育局最初回應申訴署時還未能掌握局方的權力,指此乃學校與家長間的私人財務安排,學校收取相關費用毋須徵得該局批准,但經公署質詢才發現有關回應與《教育規例》有矛盾,教局其後才改口稱有必要審批所有學校所收取費用。
現時教育局按《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監管學校運作,第61(1)條訂明,除非獲該局批准,否則學校不得收取或接受在教育局發出的收費證明書以外的其他費用。但申訴公署發現,有學校以學校工程及發展計劃為由,向家長收取2萬至300萬港元不等的費用,另有學校以興建及維修校舍為由,收取家長6萬至500萬港元費用。
公署向教育局查詢審批程序,教局一度辯稱,私校收取費用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毋須徵得該局批准。但公署發現此說法與條例有矛盾時,教育局才更改說法,同意需要審批所有學校收取的費用。
申訴專員趙慧賢直言,教局未能全面掌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的情況,她認為局方需「與時必進」審批私校收取的其他費用,特別是各校收取費用原因不同,教育局有必要逐個個案審批,而校方應在教育局批准收費後才可收取相關費用。由於私校自付盈虧,因此即使私校列明收費可令學生有優先取錄機會亦沒問題。
Source from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
Text by Parents Concept